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記者楊維漢、舒靜)面對商家“霸氣”的霸王條款,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想打官司維權,卻沒時間沒條件,怎麼辦買到假認證的食品,能否追究認證機構的責任……
  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都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程新文就這部法律和司法解釋施行過程中,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回答了有關提問。
  可請求法院認定“霸王條款”無效
  【維權難點】在超市買了一盒打折雞蛋,回家一看都變質了,找他們理論,對方卻指著牆上的告示說,我們已經說明瞭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如何維權
  【消費者權利】新消法: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法官解答】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如果遇到此類情況,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該內容無效。商品打折作為一種促銷手段,不能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換為條件損害消費者權益,這是一種典型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告示,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消費者的請求。
  網絡交易平臺視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連帶責任
  【維權難點】網購了一些食品,質量有問題,交涉過程中,網上店鋪沒有了,難道就這麼算了
  【消費者權利】新消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法官解答】區分不同情況,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依法承擔不同的責任。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時,網絡交易平臺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僅僅是提供給商家一個銷售食品、藥品的場所,直接責任人應當是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實踐中,存在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而放任自流的情形,此種情況下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食品藥品糾紛:舉證責任向有利於消費者傾斜
  【維權難點】買了有問題的食品、藥品,準備到法院打官司維權,可想到要舉證,沒時間、沒專業的鑒定設備,怎麼辦
  【消費者權利】食品藥品司法解釋:消費者舉證證明所購買食品、藥品的事實以及所購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消費者舉證證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證明損害與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藥品存在因果關係,並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能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法官解答】根據法律規定,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對食品藥品糾紛規定了舉證責任轉移,作出了向消費者傾斜的規定,即消費者對食品、藥品質量不合格或遭受損害進行初步舉證,舉證責任即轉移給經營者。
  因食品藥品糾紛引起的訴訟有兩種,一種是違約之訴,也就是合同之訴;另一種是侵權之訴,也就是購買食用食品、使用藥品後人身權益遭受損害引起的訴訟。消費者在這兩種訴訟中舉證責任不一樣。在違約之訴中消費者僅對購買涉案商品的事實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舉證。而在侵權之訴中,消費者不僅要舉證證明購買了涉案商品,還要初步證明食用食品或使用藥品的事實和受到損害的事實,並且證明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而生產者、銷售者要證明其所售食品合格,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舉證證明損害不是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才可以免責。
  食品認證機構虛假認證欺詐消費者須擔責
  【維權難點】現在很多水果蔬菜都貼有綠色、有機等五花八門的認證標識,如果買到假認證的食品,能否追究這些認證機構的責任
  【消費者權利】食品藥品司法解釋: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解答】這種情況可以向食品認證機構追責。目前市場上經過認證的食品越來越多,經過認證的食品價格要遠高於普通食品,但實際上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貼有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的認證標識,欺詐消費者。
  司法解釋規定了食品認證機構的責任,區分了食品認證機構認證食品與其實際性質不符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如果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其與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因過失導致認證不實,則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原標題:權威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回應消費維權四大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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