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核心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
  10起典型案例中:
  奚明強訴公安部案,王宗利訴天津市和平區房地產管理局案,楊政權訴山東省肥城市房產管理局案,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認定,以及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衝突時如何抉擇等問題;
  姚新金、劉天水訴福建省永泰縣國土資源局案,張宏軍訴江蘇省如皋市物價局案,解答了過程性信息、內部信息如何界定和公開的問題;
  彭志林訴湖南省長沙縣國土資源局案,錢群偉訴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鎮人民政府案,明確了檔案信息、歷史信息的公開問題;
  餘穗珠訴海南省三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案,張良訴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案,如果愛婚姻服務有限公司訴民政部案,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面對申請政府是否充分履行檢索和告知義務等。
  (法制日報)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實施以來,雖然起訴到法院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例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哪些政府信息應公開?哪些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不應公開?哪些不是政府信息?規定不細,認識不一,實踐中不少政府機關借各種理由拒絕公開,引發爭論。
  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件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典型案例,用司法判例指導各級法院辦理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案件。昨日,成都商報記者採訪四川本地多起政府信息公開案例,並結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以司法判例引導群眾依法行使知情權,並引導行政機關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1
  刑事司法信息能否申請公開? 過度公開有礙司法公正
  最高法典型案例
  申請公開破案追逃相關信息敗訴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強向公安部申請公開《關於實行“破案追逃”新機制的通知》《關於完善“破案追逃”新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等三個文件中關於網上追逃措施適用條件的政府信息。公安部告知其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不予公開。奚明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兩級法院判決認為,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的雙重職能,對於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項的公開問題,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時製作的信息不屬於《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政府信息。
  本地案例
  警方案卷材料不屬公開信息
  2012年2月8日傍晚,乾某在雙流縣人大走廊上被人毆打成遍體鱗傷。隨後,乾某向雙流縣公安局報警,並指控打人者是林某。乾某說,但此後雙流縣公安局遲遲不給接(報)處警登記表、受案回執單,不給是否立案決定書。
  2013年5月,等待無果後,乾某向雙流縣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就是否立案請求書面答覆。隨後,該公安局答覆稱:“經我局調查,未發現有林某毆打他人的事實。”對答覆不滿意,乾某再次申請信息公開,要求雙流縣公安局公開作出前述答覆的調查案卷,他要看看公安局到底有沒有查案。
  雙流縣公安局答覆稱“案卷材料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並告訴乾某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信訪。不服答覆,乾某將雙流縣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龍泉驛區法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法院不予受理。乾某要求公開調查的案卷,雙流縣公安局已經答覆其“可進行信訪”。因此,要求公開案卷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專家觀點: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教授表示,公安機關因兼具行政和司法雙重職能,其所掌握的信息又分為政務(行政管理)信息和司法信息。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案卷資料等信息不予公開,主要是基於司法公正的考慮,因為在案件未判決前,過度公開辦案細節,將有礙司法公正。此外,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其辦案手段、過程等多涉及國家秘密等敏感信息,也不宜公開。
  公安機關的行為還可能構成行政與司法行為的競合,比如一般行政違法行為有可能轉化為犯罪,在此種情況下,也不宜公開。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怠於辦案的,可以通過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向有關部門信訪等方式進行救濟。
  2
  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應舉證
  最高法典型案例
  只發出征詢書 沒調查是否涉密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區信息公開辦申請公開和平區金融街公司與和平區土地整理中心簽訂的委托拆遷協議和支付給土地整理中心的相關費用的信息。和平區房管局給金融街公司發出《第三方意見徵詢書》後,告知王宗利申請查詢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覆,不予公開。王宗利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和平區法院認為,和平區房管局只給金融街公司發了一份第三方意見徵詢書,沒有對王宗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進行調查核實,訴訟中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請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任何證據,使法院無法判斷王宗利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因此,判決撤銷被訴《涉及第三方權益告知書》,並要求和平區房管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案例意義:本案的焦點集中在涉及商業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問題以及征求第三方意見程序的適用。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行政機關經常會以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為理由不予公開,但有時會出現濫用。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審查中,應當根據行政機關的舉證作出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判斷。
  3
  他人信息哪些可以公開?
  最高法典型案例
  保障性住房享受者收入信息要公開
  2013年3月,楊政權向山東省肥城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申請廉租住房失敗後,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並公開所有享受該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一審法院以信息包含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為由,駁回楊政權的訴訟請求。
  二審的泰安市中院予以改判。泰安市中院審理認為,相關法規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應公示。因此這些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的規定,因此判決肥城市房產管理局重新作出書面答覆。
  本地案例
  他人拆遷補償款涉隱私 不公開
  2013年8月15日,因懷疑別人領到的補償款比自己多,王某向溫江區永寧鎮政府遞交三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分別申請“成都市溫江區永寧鎮永福村8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成都市溫江區永寧鎮永福村8組2007年成都市小流域污水管網工程補償款發放明細賬目,成都市溫江區永寧鎮永福村8組2009年拆遷補償款發放明細賬目”的信息公開。
  永寧鎮政府答覆:“成都市溫江區永寧鎮永福村8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信息請到我鎮城市管理科查閱。關另兩項明細賬目,根據成都市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他人財產性隱私,依法不予提供”。
  雙流縣法院指出,關於補償款發放明細帳目的信息公開的回覆,因原告申請公開的該二項信息涉及個人隱私,根據《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告的回覆符合該規定,原告的該二項請求依法不能成立。
  專家觀點:莫紀宏認為,判斷是否應公開涉及別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堅持“密切聯繫”原則,也可以稱為“同案標準”,主要看別人的隱私信息是否關切自己實體法上的利益,是否具有競爭關係。
  拆遷補償款的性質不同於保障性住房,前者屬於私權範疇,根據相關標準獲得相應補償,只要公開這些標準,確保標準統一即可,他人得到補償款的多少,與自己並無利益上的擠占關係;而保障性住房分配涉及政府的公權力行使和國家財政的分配,而國家資源又具有相對稀缺性,他人是否獲得直接影響到自己的利益,因此當享受國家福利與個人隱私相互衝突時,個人隱私應當作出讓步。
  4
  與本人特殊需要無關,無權申請公開
  本地案例
  要求交管局公開處罰票據被駁回
  2014年3月9日,李先生向成都市交管局郵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市交管局第三分局2013年至2014年1-2月所領用“四川省當場處罰定額票據的具體日期、數量、金額及編號段和存根”“公安交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的日期、數量、金額及編號段及存檔聯”,所扣“電動三輪車的強制措施憑證存檔聯”。
  市交管局答覆稱,以上事項屬於對申請人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並作出不予公開信息的決定。
  青羊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條例》規定,原告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前述事項與原告的特殊需要無關,被告不予公開並無不當。
  專家觀點:莫紀宏指出,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申請公開的條件之一,就是政府信息與申請人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關。因為只有立法將救濟的對象限定為利益相關者,才最能體現效率價值,也可以避免給政府施加不必要的壓力。
  5
  決策完成後,過程性信息應公開
  最高法典型案例
  已實施的供地方案不再是內部材料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劉天水要求福建省永泰縣國土資源局公開二申請人房屋所在區域地塊擬建設項目的“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2013年5月28日,永泰縣國土資源局答覆, “一書四方案”系被告製作的內部管理信息,處在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姚、劉不服,提起訴訟。永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書四方案”系向上級有關部門報批過程中的材料,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範圍。
  福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一書四方案”已經批准並予以實施,不就再屬於過程性信息及內部材料,判決責令限期公開。
  案例意義:本案的焦點集中在過程性信息如何公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但過程性信息不公開不應是絕對的例外,當決策、決定完成後,如果公開的需要大於不公開的需要,就應當公開。  (原標題:政府信息涉他人隱私 應不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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